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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
发表日期:2021-12-16 | 浏览次数:8078

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包装技术协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信息公开活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5] 3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社会团体本协会将登记信息、 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所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协会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登记时间、登记证号和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年度检查结论和评估等级;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 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情况;

(五)接受和使用捐赠的信息。包括接受捐赠的时间、捐赠来源、 捐赠性质、款物内容、捐赠数额、捐赠用途,捐赠使用时间、使用用途、 使用数额、受益人数等;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信息。包括购买主体、购买事项、项目经费、完成时限和绩效考核结果;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服务项目、依据和标准;

(八)会费。包括会费标准、表决通过的会议名称、时间和投票方 式;

(九)举办的经济实体的基本信息。包括经济实体名称、注册资金、 设立时间等;

(十)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包括活动名称、地点、时间、内容、 服务对象、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十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始时间、活动 周期、评选范围或评比对象、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

(十二)荣誉信息。包括所获荣誉名称、荣誉授予机构、荣誉授予 日期和有效期;

(十四)本协会诚信自律情况。包括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价、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发展秩序、诚信承诺等情况。

(十五)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注:没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请删除本条)

(十六)举办学术论坛、研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内容和研究成果、技术推广、资金筹集情况等信息。(注:非学术性社会团体请删除本条)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向会员公开以下信息:

(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业务活动情况、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四)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纪要;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经理事会研究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

(一)本协会门户网站;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

(三)微信公众号;

(四)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新闻发布会等;

(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可向秘书处申请查询协会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公开信息内容的其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规定)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

(三)信息公开和信息修改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四)信息公开的档案的管理;

(五)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六)信息公开的联系、咨询方式;

(七)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有效期。

第十条  本协会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本协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对公开的信息内容存在质疑,可向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举报。本协会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质疑,要及时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协会信息公开情况将在年度检查时向行业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部分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会员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增强会员单位诚信意识,提高会员单位信用管理能力,积累信用记录、更好的为会员单位服务,并整体提升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信用水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民政部 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协会组织开展的,以会员单位为对象,以会员单位以往连续三年信用信息为依据,根据规范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会员单位履行各类经济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对成立不满三年的会员单位,可通过单位征信的方式,客观反映其以往一个时期的信用状况。

第四条  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会员单位自愿参加、协会统一组织的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由本协会理事会统一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凡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会员单位,应当责成专人负责与信用评价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可由本协会自主实施,亦可由本协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

第七条  本协会成立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由本协会有关负责人、行业及信用专家等组成。信评委对本协会理事会负责。

信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审定由秘书处提出的信用评价工作方案及实施计划、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报告模板、评价流程,以及其他与信用评价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对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和终审;对社会异议作出终审决定。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

  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三)资格资质认证情况;

(四)近三年财务状况;

(五)经营管理状况;

(六)荣誉及奖励情况;

(七)信用管理状况。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C 等五级(各等级释义见附件)。必要时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足以影响被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事件时,本协会将对该单位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单位信用等级。对于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评价的单位,一律归为NR级。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上调一级信用评价的,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会在等级有效期内对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确定是否变更信用等级。复查结果进行公布。有效期满后单位须重新申报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秘书处组织编制《北京XXX会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各数据项名称、含义、权重、评价方法、分值,以及各等级分数段等。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秘书处另行组织编制。

第十  会员单位申请信用评价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截至申报之日无拖欠会费;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连续经营满36个月。

第十  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申报:会员单位填报《信用评价申报表》和《信用信息表》 (纸质文件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秘书处;

(二)审核:秘书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如有缺项,通知企业补齐;

(三)评价:秘书处依据会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对单位进行评价,出具初步评价结果;如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的,则交由信用服务机 进行评价,出具初步评价结果;

(四)公示:初步评价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终审:公示期满,未接到社会异议的,经信评委最终审定,确定信用等级,并出具信用评价报告;有社会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由本协会组织复议。信用评价报告模板由秘书处另行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报告的撰写整体要求、完整、充实、可靠;用语要求精炼、 精准、平实;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 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

第十六条  本协会对信用等级的应用,依照《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十七条  由本协会自主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免 费政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的,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与单位商议后收取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  本协会信用评价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接受会员大会、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监督。本协会认真对待和核实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信用等级与释义

AAA  单位综合素质及人员、领导层素质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合理, 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经营年限、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状况优秀; 单位经营状况极佳,单位财务的盈利、运营、偿债、发展能力强, 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单位管理在财务、人 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和危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体系完善, 有效运行良好,单位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极小;在行业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竞 争能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单位信用、资信状况优秀,其工商、 纳税、银行信用等级高,合同履约率高,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 录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单位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良好。

AA  单位综合素质良好;单位经营状况好,单位财务的盈利、运营、偿债、发展能力较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单位管理制度与体系较完善,有效运行较好、单位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小;单位行业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为广阔;单位信用、资信状况良好,在工商、纳税、银行信用等级较高,合同履约率较高,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录较好,社会责任感较强,单位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好。

A  单位综合素质较好;单位经营状况较好,单位财务的盈利、 运营、偿债、发展上有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 响小;单位管理制度与体系基本完善,有效运行较好、单位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小;有一定行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单 位信用、资信状况较好,单位的工商、纳税、银行信用等级中等,合约履行及时各项行政检验结果和记录良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单位公共记录、遵纪守法等方面良好。 

B  单位综合素质一般、单位经营状况一般,财务在盈利、 运营、偿债、发展上的能力一般,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与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该类单位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陷入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大;单位信用、资信状况一般。

C  单位综合素质、单位经营状况、信用、资信状况较差;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 2020年)》、《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包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信用信息是指由协会在履行会员和行业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会员单位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釆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各会员单位应当建立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负责本单位信用信息的报送、披露、使用和权益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实行目录制管理。协会组织制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目录,依据目录采集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目录应当明确信用信息的名称、数据项、信息类别、信息来源、更新频率、披露方式等事项。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并向会员单位发布。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主要来源如下:

  • 来自于会员单位报送的信息;
  • 来自于有关政府部门、人民法院公示的信息;
  • 来自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
  • 来自于协会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 来自于其他合法渠道的信息。

第八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可釆取如下方式披露:

  • 通过协会网站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示;
  • 经会员单位授权公示或查询;
  • 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供

第九条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包括会籍信息、联系信息、 登记信息、股东及关联企业信息、人员信息、资质及专项许可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经营管理信息、社会责任信息、荣誉/奖励信息、失信信息、 媒体报道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

前款信息包括注册、变更和注销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各类信息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籍信息包括:会员单位名称、入会时间、会员等级、缴费状态等信息。

(二)联系信息包括:会员单位和联系人的联系信息。

(三)登记信息包括:会员单位登记注册信息。

(四)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信息、监事信息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信息。

(五)资质及专项许可信息包括:会员单位获得的各类资质及专项许可信息。

(六)知识产权信息包括:会员单位取得的注册商标信息、专利信息和著作权信息。

(七)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会员单位取得的管理体系认证信息、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信息和主要财务信息。

(八)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会员单位作出的信用承诺信息、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九)荣誉/奖励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本协会、 其他行业协会/商会和国际组织对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授予表彰、奖励等信息;行政机关、本协会、其他行业协会7商会认定的 其他良好信息。

(十)失信信息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人民法院公示的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录的会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银行信贷违约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处理信息;企业所属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作出 的处罚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信息;行政机关、本协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十一)媒体报道信息包括:新闻媒体报道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各类信息。

(十二)信用评价信息包括:本协会或信用服务机构对会员单位作出的信用评级、评价结果信息。

(十三)其他信息包括:上述未列明的,能够反映会员单位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十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监)事会成员、其他高层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十二  禁止釆集会员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釆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  初次釆集信息时,应当自初次釆集之日起计算,采集此前连续三年的信用信息,无论企业在此期间内是否已取得会员资格。如截至初次采集信息之日企业存续期未满三年,则以实际期限为准。

第十四条  由协会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其实性和准确性由协会负责;由协会对外采集的信息,协会仅对信息的一致性负责;由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法律、法规未要求协会对信息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会员单位负责,协会仅对信息与会员单位提交材料记载内容的一致性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 。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  本协会可向社会主动公示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包括:

(一)会籍信息中的入会时间、会员编号、会员等级、会员状态等信息;

(二)联系信息中的会员单位地址、单位联系方式、单位网址、公共邮箱信息;

(三)登记信息;

(四)资质及专项许可信息;

(五)知识产权信息;

(六)管理体系认证信息;

(七)主要产品或服务信息;

(八)社会责任信息中的信用承诺信息和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

(九)荣誉及奖励信息;

(十)失信信息中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投诉处理信息、行政机关认定的 其他不良信息;

(十一)信用评价信息;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或会员单位授权可向社会公示的其他 信息。

第十六条  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行政处罚、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自该信息被公 示之日起计算;

(二)其他信息公示至该单位会员资格消亡或单位终止为止。前款规定的公示期限届满后,协会将该信息从公示界面删除并转为 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如需获得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信息,须取得被查询会员单位的书面授权方能在协会查询。查询人除提交被查询会员单位的书面授权外,还须同时提交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向有关政府部门和人民法院提供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  协会根据所釆集的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建立会员单位信用档案。新会员自入会之日起建立信用档案,已入会员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建立信用档案。协会对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定期或不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  协会以会员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为主,自主或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对会员单位进行信用评级、评价。会员单位信用评级、评价管理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外开具会员单位信用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业内部通报表彰;

(二)通过协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宣传;

(三)在协会内部评优评先中予以加分或优先考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会员级别上调申请;

(五)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六)向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推荐;

(  )……

(  )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给予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采取口头提示、书面警示、约谈会员单位负责人等措施,促使单位加强诚 信经营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会员单位,协会可采取如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参加协会内部评优评先活动或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二)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向有关政府部门通报;

(四)不予受理上调会员等级申请;

(五)降低会员等级;

(六)冻结会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八)通过协会商会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  )……

(  )依照法律法规及协会相关规定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于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会员企业书面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 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公示、查询和异议处理日志并长期保存,确保会员单位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认为协会网站公示或记裁的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协会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一)本单位或本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超过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协会公示或记载的信息与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协会应当予以更正,并通知会员单位;协会公示或记载的信息 与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或依据会员单位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 作出更改决定的,协会应当通知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 已处理完毕但会员单位仍然有异议的,协会应当对该信息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依规向协会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降薪、停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滥用会员单位信用信息,违法限制 会员单位正常活动;

(二)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釆集会员单位及其有关个人信用信息;

(三)越权査询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四)未经授权披露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五)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会员单位信用信息;

(六)泄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条  会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认为协会工作人员在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中,因有上述行为而给本单位或其有关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向协会投诉;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依规协会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提交的单位信用信息与事实 严重不符,因而对协会、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协会可依法追究会员企业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包装行业自律惩戒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包装行业业务的自律管理,加强北京包 装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包协”)的自律监管,促进行业健康、 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包协会员单位以及其他包装行业企事 业单位。

第三条不履行北京包协《协会章程》和《北京市包装行业行规 行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并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单位将受到 惩处。由北京包协据调查结果做出给予或从轻和免除惩戒的决定。北 京包协理事会闭幕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并制作书面文 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条可通过以下方式实行惩戒:

(一) 内部告诫;

(二) 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 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 记入电子档案;

(五) 协会官网上公示;

(六) 取消会员资格。 -

(七) 涉嫌违法的,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被惩戒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免除惩戒:

(一) 在检查前已经主动改正的;

(二) 主动消除或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积极配合本会查处违规行为并主动整改的;

(四) 主动向北京包协报告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本《制度》由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北京包协理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